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8〕11号)和《关于发布2023年度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现将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习对象
我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根据要求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应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
三、继续教育相关平台注册
1.所有参加继续教育人员须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技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jxjy/ )完成注册并按要求进行身份校验,以便学时登记和证书打印。
2.教师系列专技人员(专任教师、专职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以身份证号为账号、身份证后六位加@Gd为密码(港澳台人员以港澳台证件号为账号、以港澳台证件后四位为密码)登录“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教师平台”,网址:https://jsglpt.gdedu.gov.cn ),在该系统完成公需科目学习和专业科目、选修科目专业学时认定。如教师未在平台创建账号或密码无法登录或密码锁定的,请联系人事处辜景莉老师(电话:15626416042)新增个人信息或重置密码或解锁。
3.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等在专技系统完成公需课学时,以及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学时认定。
4.卫生健康、会计、审计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行业主管的相关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完成注册并完成相关科目学分的学习。
四、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学时申报途径
申报流程详见附件1。
1.公需科目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师平台的【公需课】模块中上完成公需科目的学习(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2)。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专技系统上完成公需科目的学习(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3)。
2.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
①登录第三方继续教育平台学习。选择专业科目或选修科目课程学习,完成学习后下载学时证明。以下是部分第三方继续教育平台,仅供参考。
广东学习网:http://www.gdsjxjy.com
广东人才继续教育网:http://www.rcjxjy.com
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smartedu.cn/
②取得科研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当年专业科目28学时:(1)当年获得专利;(2)当年出版专著;(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当年专业科目14学时。
③参加培训进修、讲座等活动。参加各部门、单位、行业开展的正式培训、进修,以及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活动天数计算学习时间。按实际活动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一场讲座一般算半天(3学时)。参加课程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习时间。
五、其他事项
(一)从2019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要求提供申报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所有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打印统一通过专技系统完成。为不影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2024年2月1日前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二)根据学校规定,教职工每年参加“四史”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8学时。“四史”学习教育纳入2022年度及之后每年的继续教育必修任务,列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教职工可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中搜索“四史”学习资源进行学习(附件4)。
(三)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教师队伍需保证每年有一定学时的法治教育相关培训,请参加今年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尽量选择法治教育相关的课程内容自主进行学习。
(四)关于“寒/暑假教师研修”及“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无需个人申报的说明。我省教师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完成“2022年暑期教师研修”“2023年寒假教师研修”,“2023年暑期教师研修(含2023年师德培训)”,“2023年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的学时,将以系统数据对接方式统一登记在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无需教师个人、学校或培训机构申报学时。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流程图.pdf
附件2: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公需课操作手册).pdf
附件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操作手册.pdf
附件4: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四史”学习资源参考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操作指引.doc
人事处
2023年12月4日